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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“虎头蛇尾”期房

2001-03-27 来源:光明日报 安徽省濉溪县法院 胡煜 我有话说

问:我是工薪族,1999年5月,我看中了某公司开发的正在施工中的一套95m2的楼房,随后交了定金和40%的房款共15万元,由于开发商的原因,本来2000年2月可以完工的房子,至今仍然是缺这少那,成了“虎头蛇尾”的期房。我还发现,此房由于开发商偷工减料,楼房质量存在问题。我要求开发商退款,开发商拒绝,请问,我能否要求开发商退还付款,并赔偿损失?

答:你的要求是正确的。

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,房子成为人们消费的一个“大块头”。许多人省吃俭用多少年,就是为购买一套满意的住房。目前,购买预售房屋,最令人苦恼,风险最大的也就是你目前遇到的这种情况,开发商“虎头蛇尾”,给买房者带来沉重的损失。

新颁布的《合同法》对此类问题,提供了处理的法律依据。《合同法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: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;丧失商业信誉;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”

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:“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,应当恢复履行。中止履行后,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改造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,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。”

依据上述规定,你可以要求开发商保质保量地继续建造楼房,按期交付,如果开发商没有能力或未提供适当的担保,你可以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。

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规定:“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”

根据此规定,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预付的定金及购房款,同时还要赔偿你的损失,即预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损失。

在购买期房过程中,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,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,一定要谨慎、具体。特别是对待虎头蛇尾的情形,要约定好,比如,出现以上情形,买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,开发商应无条件地退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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